犯罪嫌疑人万某某系进城务工人员,以做装修泥瓦工为生。在2011年8月的一个晚上,万某某与工友在结束一天工作后聚在开发区一饭馆吃晚饭,席间万某某喝了约三两左右白酒。饭后,万某某驾驶一辆无证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回家,在行驶至开发区凤凰苑小区门口左转弯时,与对向直行的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轻微受损。接警前来的交通民警发现万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便对万某某先后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和血液乙醇送检,经司法鉴定,万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97.81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车标准。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万某某对指控其涉嫌危险驾驶罪表示十分不解,认为其又没有驾驶汽车,怎么会构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在其周围,喝酒后开摩托车是司空见惯的,根本没什么大不了。而且,其也没有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仅仅是车辆轻微碰擦,司法机关是在小题大做。
面对万某某的质疑,承办检察官耐心细致地做了解答:第一,机动车的范围并不仅限于汽车,符合一定技术标准的摩托车同样属于机动车,而且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所驾的摩托车进行了专业的技术指标鉴定,已经做出了肯定结论;第二,危险驾驶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条款,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就触犯了该条款,如果因此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则要按照交通肇事罪追究更为严厉的刑事责任。无论是驾驶普通汽车,还是摩托车,驾驶员在饮酒后反应减慢、意识不清,都会对他人和自己的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应当做到酒后不驾车。
在得到解释后,万某某消除了误解,愿意认罪,并向检察官表示:万幸是没有造成严重事故,自己以后一定吸取教训,遵纪守法。还要告诉身边的工友、老乡,原来醉酒后驾摩托车也是犯罪。
2012年2月6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院的罪名指控和量刑建议,判决万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万某某表示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