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8日,袁某在饮酒五小时后抱着侥幸的心理醉酒驾机动车时被交警查获,经过鉴定袁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8.46mg/ml。2017年1月11日,该案移送至武汉经开区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案卷后发现,该案犯罪事实清楚、情节轻微,袁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配合司法调查,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随后,在承办检察官明确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及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袁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由承办检察官提出并经该院检委会研究对袁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这是我院办理的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是对该制度的一次有益尝试。本案中,对袁某酌定不起诉,既达到了教育、惩治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